甘南藏族自治州保护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开展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三)开展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工作,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四)公布禁猎的野生动物名录。(五)依法审批、办理狩猎等证件。(六)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