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牧场、渔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群众依法制定和检查落实保护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