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州、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开展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开展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工作,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四)公布禁猎的野生动物名录。

(五)依法审批、办理狩猎等证件。

(六)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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