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

(二)省、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省、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家、省和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