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