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应当先将修改方案报原审定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修改的,原审定机关应当采取现场或者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相关权益人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审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