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

(三)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