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以办公会、局务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直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