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以办公会、局务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直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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