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各类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各类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