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八条有效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