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六十条有效确需修改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