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二)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五)公示期限、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完整。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