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