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