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