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未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