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三章 制度保障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生态补偿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补偿对象,可以获得生态补偿:(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村(居)民委员会;(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