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三章 制度保障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下列生态功能区域:(一)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三)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六)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进行生态补偿的区域。实施生态补偿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