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确定自然资源资产在核算期初、期末的存量水平以及核算期间的增加量、减少量,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