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驶入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领取通行凭证,在收费站出口交回通行凭证,不得冲卡、损坏和中途更换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损坏通行凭证、互换通行凭证、违规折返进出同一收费站的车辆,按照联网区域内最大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对无正当理由超时行驶的车辆,按照时速60公里所能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