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驶入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站设置应当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批。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在收费站口向社会公示。收费公路收费期满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收费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