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收费人员识别车辆收费类别时,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出示相应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拒不出示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应当在收费站指定的停车地点接受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