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第六条有效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由主任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举行听证会建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决定举行的应当确定听证机构组织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举行听证会建议的,由主任会议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