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由主任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举行听证会建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决定举行的应当确定听证机构组织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举行听证会建议的,由主任会议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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