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战时人口疏散应当以人口密集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附近的人员为主,其他地区人员应当根据战时需要组织疏散或者就近实施掩蔽。

战时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为人民防空疏散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