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承担人民防空任务,平时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