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五章 疏散和掩蔽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预定的疏散地建设,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