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城市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