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5日前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