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第二十八条有效重要经济目标的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战时防空袭实际需要,建设本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