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第二十七条有效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所需的专用线(电)路、频率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