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