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五条有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维护等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