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