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八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