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七条有效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衔接。在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