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九条有效对用于人员掩蔽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具有一定防护能力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地下工程,建有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明显的掩蔽标识,掩蔽标识破损、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补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