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六条有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规定必须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由于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组织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