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及时组织专项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普查、调查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