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有效国有森林、林木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开展监测;未设立林业工作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相关机构开展监测。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植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