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除治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