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对疫木进行定点安全利用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疫木流失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