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回收、销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回收、销毁的,依法确定第三方代为回收、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疫情扩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