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确定第三方代为除治,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