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占用、移动、损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周边环境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