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占用、移动、损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周边环境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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