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林业有害生物的治理实行分类管理。

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态公益林的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

非生态公益林的一般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生产经营者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