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林业有害生物的治理实行分类管理。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态公益林的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非生态公益林的一般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生产经营者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