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受检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