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受检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