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流通检疫。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跨县流通的,输入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流通的,应当符合输入地检疫要求。
对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实施检疫。已被污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托运人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或者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