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实行检疫标识管理,实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